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办公厅制发了《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对我市小作坊、小摊贩和展销、互联网销售食品的监管职责进行划分,并确定了监管部门。这是我市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采取的又一措施。
《意见》要求,加快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形成完整的流通信息链条和责任追溯链条,实现食品流通信息的正向跟踪、逆向溯源;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通过各种措施,逐步建立市、区市县、街道(乡镇)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效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关于食用农产品的监管
关于展销、互联网销售、仓储和物流食品安全的监管
农业(海洋渔业)部门
负责监管对食用农产品(含食用水产品,下同)进行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简单初级加工处理的活动,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工商部门
负责监管本市商场、超市等销售企业、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包括芽苗菜)的行为。
农业部门
负责监管农户等分散生产芽苗菜的行为。
质监部门
负责监管工业化生产芽苗菜的行为。
工商部门
负责对专门从事食品展销、互联网销售、仓储(冷库)、物流(运输)行为的监管。运输、仓储等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做好相关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农业(海洋渔业)部门
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水)产品生产企业内部的食用农产品储存和运输行为的监管。
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分别监管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内部的食品储存和运输。在食品展销过程中有餐饮服务行为的,其餐饮服务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注:食用农产品目录由市农委会同市海洋渔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商定,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案。
关于中央厨房、甜品站的监管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现制现售食品的监管
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纳入餐饮服务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对其他与中央厨房和甜品站属于同类情况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按照中编办《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 [2011] 3号)精神执行。
质监部门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负责监管食品生产企业及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的行为。
工商部门
负责监管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现制现售食品(包括芽苗菜)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监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现制现售食品的行为。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及农村自办宴席的监管
即时加工、当餐供应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及连锁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门店做简单加工后提供餐饮服务和农村自办宴席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关于食品摊贩的监管
餐厨废弃物的监管
城建(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查处非法占道经营食品的行为,加强对食品摊贩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监管。
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食品摊贩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指导和监管。
各区市县政府组织辖区内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城建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加强对依法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食品摊贩的监管,发现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城建部门
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综合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环保部门
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监管,监管餐饮服务单位安装、使用隔油池、油水分离器等情况。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协同城建等部门,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
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监管
卫生部门
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监管。
工商部门
负责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定期将掌握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登记情况通报同级卫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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