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促进对外贸易持续、协调、健康发展,7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的公告》,宣布自公告之日起,进出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直通放行申请,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管理规定》,对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直通放行。
一、直通放行制度施行后,进出口企业能得到哪些真正实惠?
对施行直通放行制度的出口企业而言,只需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合格,就可凭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而不必再像以前那样在口岸二次申报,接受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二次查验。对进口企业而言,不再实施口岸检验检疫,货物直接运到目的地后,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也就是说,进出口货物实施直通放行以后,由于货物在口岸不再实施卸货查验,企业至少可以得到以下两个实惠:一是减少了相应压港、掏柜等费用的支出,较大幅度降低了口岸通关成本;二是货物滞港时间相应减少,通关效率得以大幅提高,出境货物装运船期以及进境货物到货时间变得更加可控。
二、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实施直通放行?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82号公告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实施直通放行:一是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两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二是实施检验检疫诚信管理的A类企业或实施分类管理的一类企业;三是企业年进出口额在150万美元以上;四是企业已实施HACCP或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五是出口企业同时应具备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不低于99%,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或其他事故。
三、目前有哪些货物可以实施直通放行?
国家质检总局对可以申请实施直通放行的进出境货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入境货物只要未列入《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来自非疫区;用原集装箱直接运输至目的地;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须在口岸进行查验或处理范围的,企业即可申请实施进口直通放行。
出境货物只要在《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内且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即可申请实施出口直通放行:散装货物;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拼装的货物;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按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货物;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货物。
上述《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和《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风险分析、科学管理的原则,制定并动态调整。目前列入《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的出境法定检验检疫货物共有2623种,列入《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的入境法定检验检疫货物共有1894种。
四、企业应当如何申请直通放行?取得直通放行资格大概需要多长时间?需要相关费用吗?
以深圳为例。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深圳企业,可填写《直通放行申请书》,并提交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向辖区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由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初步审核合格后上报深圳局审核批准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统一公布。《直通放行申请书》可在深圳局网站下载。
直通放行的资格从企业申请到深圳局完成审核批准为8个工作日(但不包括现场评审时间)。不需要任何费用。
五、取得直通放行资格后具体的进出口手续应如何办理?检验检疫费用是不是有减免?
在取得直通放行资质后,货物进口时,对在入境口岸报关的,报检人应确认货物属于实施直通放行的货物范围,同时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目注明“直通放行”字样;对在目的地报关的,报检人在确认货物属于实施直通放行的货物范围后,不需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可直接运至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并申领通关单。货物出口时,报检人确认货物属于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范围,报检时在“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栏目注明“直通放行”字样,同时申请出具通关单,注意要准确填写出境口岸。至于检验检疫费用减免方面,出口直通放行货物减少了在口岸每单6元通关单换证费。
六、直通放行资格是否有有效期?
企业直通放行资格长期有效,没有有效期限制。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将停止其进出口直通放行资格,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一)企业资质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直通放行条件的;
(二)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理赔,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直通放行后擅自损毁封识、调换货物、更改批次或改换包装的;
(四)非直通放行货物经口岸查验发现有货证不符的;
(五)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停止直通放行的企业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直通放行。
七、检验检疫部门对直通放行的货物如何处理?
以深圳为例。异地货物在深圳口岸入境并报关的,深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货物不实施查验,对货物需要实施检疫且无原封识的集装箱加施检验检疫封识(或电子锁),然后出具备注栏加注“直通放行货物”的《入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办理通关手续。
异地货物在深圳口岸出境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运抵口岸的直通放行货物实施随机查验。
深圳地区货物在异地口岸出境的,深圳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实施检验检疫,并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货物集装箱加施检验检疫封识,签发通关单,通关单备注栏注明出境口岸、集装箱号和封识号。
八、是否直通放行的进出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部门都不再查验?
以深圳为例。对目的地为深圳辖区以外的直通放行入境货物,如在深圳口岸报关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货物不实施查验,对货物需要实施检疫且无原封识的集装箱加施检验检疫封识(或电子锁),然后出具备注栏加注“直通放行货物”的《入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办理通关手续。如货物在目的地报关的,报检人不需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可直运至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并申领通关单。
对出口直通放行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不需要企业申报、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对到达口岸的直通放行货物实施随机查验。
九、进出口货物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是否一定要实施直通放行?
货物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企业报检时可以自愿选择直通放行方式,也可以继续选择入境货物口岸检疫、目的地检验和出境货物口岸查验换证的放行方式。对仅需实施检疫的入境货物而言,如在口岸实施检疫则可一次性完成全部检验检疫工作,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无须再次申请检疫。企业可以根据货物情况及自身条件决定申请何种放行方式。
十、企业在实施直通放行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首先,要严格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避免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维持良好的信用基础;
其次,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避免发生退货、索赔等重大质量事故;
第三,应准确判别申报货物属于实施直通放行的货物范围,准确填报出/入境报关口岸及其他报检数据,避免频繁更改通关单造成通关不便;
第四,进口直通放行货物运抵后应及时与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开启封识和检验检疫,出口直通放行货物在口岸被随机抽检中应积极配合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封识。
十一、实施直通放行后,对供港食品有何影响?
实施直通放行后,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检验检疫要求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供港食品也是如此,仍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监管,质量安全仍将得到有效保障;而且凡是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告要求的供港食品生产企业,均可申请直通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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