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在“三聚氰胺事件”发生近半年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高票通过食品安全法,并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在备受关注的食品添加剂上,对食品添加的要求是除了“安全”还须“必要”。
“面粉增白剂”、“瘦肉精”、“三聚氰胺”……一个个食品添加剂在出事后才为人们所熟悉,但实际上,许多添加剂是人为添加的,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添加剂被滥用的情形也将在食品安全法中有严格规定。
据了解,目前我国有1800多种食品添加剂。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王竹天说:“如果没有食品添加剂,超市里的食品货架基本上就空了。食品添加剂应用如此广泛,对其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为此,食品安全法强调,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也就是说,即使添加的是无害的物质,也属违法。
此前的“面粉增白剂”风波也曾引起社会关注。粮食部门提出生产工艺改进,面粉加工可不用这一处理剂,要求将其从食品添加剂目录中删除,然而食品卫生专家认为,不能证明对人体有害就将其从目录中拿掉是违背科学的做法。
针对这一矛盾,食品安全法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上强调了“技术上确有必要”。专家解释,技术必要性是指添加的物质是生产食品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就可能对食品质量造成影响。
广东一位食品行业资深人士告诉笔者,食品安全法对添加剂的规范,已经从无害转变到了必要。即以前是无害就可以添加,现在是有必要才能添加。这反映出国家对添加剂使用越来越规范。
笔者了解到,食品安全法除了对添加剂的使用有明确规定外,今后,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标明所含的食品添加剂以及它的含量与限量值,而且标示的内容一定要与实际相符,如果不一致,也属违法。
“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据新华网报道,食品安全法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法律还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法律制定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为此,食品安全法中还明确规定了责令召回制度。
关于食品安全法的几个数字
7次食品安全法的制定,经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全国人大对法律7次逐条审议,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1万余条意见。
291条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法制定于1995年,其中仅规定了291条食品农药残留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
1800多种目前我国有1800多种食品添加剂。
10倍食品安全法明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现行的最高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提高为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
50万现在全国食品企业大约有50万家,规模以上的企业有2.6万家,他们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到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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