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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物饮料采取QB/T 4221-2011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谷物类饮料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谷物类饮料。
玉百味玉米汁即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的,多项指标超国家标准。不含有任何食品添加剂,原汁原味健康饮料!
饮料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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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根据市场现状和国际相关标准,对饮料分类的小类进行了调整。
1、包装饮用水
在定义中增加了对水源的要求,直接来源于地表、地下或公共供水系统多种形式的水源均可经加工成包装饮用水。此外,对包装饮用水的大类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六大类调整为三大类,这与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包装饮用水的分类保持一致。
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定义:采用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的定义。饮用纯净水的定义:与GB10789-2007《饮料通则》相比,扩大了水源来源,对工艺描述进行了调整。
其他类饮用水的定义:此类别将除了饮用天然矿泉水和饮用纯净水外的包装饮用水归入此类。其中饮用天然水增加山泉作为饮用天然水的水源,其他饮用水扩大水源来源:地表、地下或公共供水系统均可作为水源使用。
2、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此类按照果汁的含量共分为三类:果蔬汁(浆)、浓缩果蔬汁(浆)、果蔬汁(浆)类饮料,主要差别在于果蔬汁含量的多少。与GB10789-2007《饮料通则》相比,其主要变化如下:
果蔬汁(浆):在加工方法中明确了水浸提的方式,主要是针对干果类为原料的产品,如大枣等。
浓缩果蔬汁(浆):增加了浓缩复合果蔬汁(浆)的定义,浓缩果蔬汁(浆)可以进行复合,可以是不同浓缩果汁(浆)的复合,也可以是不同浓缩蔬菜汁(浆)的复合,也可以是浓缩果汁(浆)和浓缩蔬菜汁(浆)的复合。
果蔬汁(浆)类饮料:对小类的分类和名称进行了调整。
3、蛋白饮料
与GB10789-2007《饮料通则》相比,增加了“其他动物来源的可食用蛋白”为原料,另外新增加一类:其他蛋白饮料。
含乳饮料:含乳饮料有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GB/T21732《含乳饮料》,为避免产品标准修订时不协调,制约产品标准的修改和进步,因此,本标准仅以举例的形式给出分类,具体的产品分类、定义可直接执行产品标准《含乳饮料》。
植物蛋白饮料:增加了“复合植物蛋白饮料”的类别并且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这类产品已经成为植物蛋白饮料的主要组成品类,主要是为了调整产品口感或增加产品营养特性,如花生杏仁复合植物蛋白饮料。
其他蛋白饮料:此类产品主要是为了给市场上的一些新型蛋白原料制成的蛋白饮料留有一定的空间。
4、碳酸饮料
与GB10789-2007《饮料通则》相比,调整了产品的定义,强调了该产品是以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为基础。碳酸饮料(汽水)有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GB/T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因此本标准仅以举例的形式给出分类,具体的产品分类、定义可直接执行产品标准。
5、特殊用途饮料
与GB10789-2007《饮料通则》相比,对定义进行了微调,主要是为了避免对消费者或执法者造成误导,删除了“通过调整营养素成分的种类及其含量”的描述,将原来的“适应某些特殊人群”修改为“适应所有或某些人群”,同时增加“能量饮料、电解质饮料”两个子类。
能量饮料。该类产品在国际上较为通行,本次修订时将能量饮料单独作为一小类,这种饮料可以为人体提供能量或者对能量的吸收有一定的功效。在成分上除要求含有能量外,还要求含有其他营养成分或者其他特定成分。
电解质饮料。该类产品在国际上较为通行,并且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关于食品的分类中有明确的描述。人类在炎夏时、运动时、感冒、工作时等原因常常会由于出汗而损失掉了电解质,可以通过这类饮料来补充人体新陈代谢消耗的电解质。电解质饮料含有一定的矿物质和其他的营养成分。
6、风味饮料
与GB10789-2007《饮料通则》相比,增加了关于风味水饮料的定义。这类饮料市场上发展较快,这类饮料没有经过调色处理,没有添加糖分而只采取一些风味成分进行调节口感和风味,如薄荷水饮料等。
7、茶(类)饮料
与GB10789-2007《饮料通则》相比,调整了分类名称。考虑到其有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GB/T21733《茶饮料》,因此本标准仅以举例的形式,给出茶(类)饮料的分类,具体的产品分类、定义可直接执行产品标准。
8、咖啡(类)饮料
采用产品标准GB/T30767-2014《咖啡类饮料》的定义,将市场上所用到咖啡豆及其制品全部列举出可作为原料,另外将一些主要的配料如乳制品、植脂末等进行了列举。考虑到其有产品质量标准,因此仅以举例的形式,给出咖啡类饮料的分类,具体的产品分类、定义可直接执行产品标准。
9、植物饮料
对定义进行了调整,从产品归类的属性方面进行了对原料进行了说明。与GB10789-2007《饮料通则》相比,增加了一类“草本(本草)饮料”。
10、固体饮料
定义与产品标准GB/T29602-2013《固体饮料》的定义一致,具体的产品分类也与产品标准保持一致。具体的分类和技术指标要求见产品标准。
11、其他类饮料
该类主要是为了今后饮料的发展预留空间。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饮料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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