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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利用旧玻璃容器
灌装饮料进行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请示的批复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颁布日期 19951019 实施日期 19951019 章名 全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利用他人带有注册商标图样的饮料瓶加贴自己的标识后重
新灌装饮料进行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请示》(苏工商〔1995
〕1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尚有利用价值而又缀附无法消除的商标图样的各类玻璃制饮料容器
,他人将其收购后灌装自己生产的饮料出售,应当将该商标图样全部覆盖
。没有覆盖他人注册商标的,或者覆盖后商标图样主体部分仍然显露的,
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应予以制止
。 附: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利用他人带有注册商标图样的饮料
瓶加贴自己的标识后重新灌装饮料进行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请示 章名 全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们在办理商标案件中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有些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
商标用烤花形式直接烤印在装饮料的玻璃瓶上(如“可口可乐”、“雪碧
”、“津美乐”等),该商标图样无法从瓶体上剥离。而另一些饮料生产
企业大量收购消费者遗弃的上述各类玻璃瓶后加贴自己的标签(标签上有
的有自己的商标,有的仅有企业名称或商品名称)再灌装饮料出售,其中
有些标签覆盖了他人注册商标图样,有的是部分覆盖,而有的则没有覆盖
。 上述情况是否属商标侵权?如是,应适用《商标法》哪一条款?请示
复。
12岁的少女,年少无知,对世界充满好奇。且每天都活在父母的爱护下,她们并不了解人世间的险恶,更不知道陌生男性看待他们的背后嘴脸。当她们选择相信其他人的时候,就无形中将生杀大权交到对方手中。唯有父母的细心照顾和社会各阶层人士的共同保护,才能使其远离魔爪。
希望每一个未成年人都要做到:不喝陌生人递来的饮料、不与陌生人外出、不吃陌生人的食物、不轻信相信陌生人的话,对熟人同样如此。
2019年3月22日,江西上饶市广丰区,某小区保安揭某,诱骗同小区12岁幼女喝下含有多份安眠药的饮料,带进宾馆实施强奸。据悉,揭某是初中文化,早在2013年,就购买了5份安眠药,有迷奸少女的想法。
案发当天,揭某谎称到上饶找妹妹玩,诱骗未满12岁的小区住户郑某一起前往。第二天,二人会合并搭载出租车,在车内揭某让郑某喝下了放了2份“安眠药”的营养快线,后带其到宾馆实施强奸。
郑某喝后,感觉到明显的头晕、身体发软,揭某便借机将郑某带到宾馆开房,并实施奸*。郑某全程并不知情,昏睡不醒。
后在郑某妈妈何某的催促下,揭某将郑某带回广丰。郑某回家后仍旧不太舒服感觉头晕,何某觉得事情不对便提议到医院检查妇科。后揭某不得已承认了猥亵并主动要求私下解决,何某果断地拒绝并报警处理。
2019年3月24日,揭某被逮捕归案。记者12月9日从裁判文书网获取的判决书显示,揭某因强奸罪被判6年6个月。
迷奸未成年人的案例并不少,每一个案例都让人深感惋惜。犯罪分子多为年轻男性或老人,多半学历不足且目无法纪,大多是受害者身边出现的工作人员甚至是邻居亲戚。利用孩子的年少无知,引其上钩进入自己的早已计划好的陷阱。
希望家长可以加强未成年孩子的性教育,远离身边所谓的熟识的人。无论对方怎样的理由和借口,都不可与其单独外出,也不要轻信他人的言语,尤其是不可以随便喝任何人递过来的饮料和零食。
社会各个工作岗位,但凡是贴近大众的职位,都应该严谨的筛选工作人员,不要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
同时宾馆、出租车、酒店、娱乐场所等的工作人员,发现类似成年人带着昏迷不醒幼童的情况,都应该适当询问或报警处理,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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