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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他不知道的情况下拿走,在就是盗窃。由于数额较小,不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酒店顾客为逃单竟在“红牛”底部打洞喝,如何站在法律的角度看待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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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不是盗窃行为,这家超市明显有点小题大做了,人家只是因为小孩子口渴喝了一口饮料,并不是不打算不结账拍拍屁股走人,也没有把那瓶饮料藏起来或者放回货架上。而是主动到收银台处结账,这明显不叫盗窃。
事件回顾:
一名母亲带孩子到超市购物时,由于孩子口渴难耐,这位母亲就随手在货架上拿了一瓶饮料,并当场打开给孩子喝了两口。之后就去挑选其它商品了。
等到商品挑选好了以后,这名母亲带着这瓶饮料去结账,并主动提出支付这瓶饮料的费用。哪知,令她万万想不到的是,这件在她看开再平常不过的事,在超市老板眼里,竟成了“盗窃”行为。不仅如此,超市老板还要求她进行10倍的赔偿。
这名母亲非常不解,只是孩子一时忍不住喝了一口,自己并不是不付钱,而是主动支付。怎么能是盗窃呢?
那么?这名母亲的行为真的违法吗?
有人认为,这瓶饮料在没结账之前,仍然归超市所有。这名母亲或构成侵权行为。
这种说法实际是错误的。
比如,我们进入超市挑选商品时,是否一定要得到超市老板的同意?如果超市不同意,我强行把这件商品拿在手上,超市能否告我侵权?显然不能。除非他标明这是非卖品。
再说得更易懂一点,比如我进超市购物时,把一包饼干捏碎以后再去收银台结账,超市能否告我侵权?
你这是商品,摆在货架上就是给人家选购的,你摆在那里标好价格,人家认为价格合理才从货架上取下来,这就说明双方达成了口头承诺。——即说明“买卖合同”已经达成了。
至于何时付款,并没有相关规定,他可以在你超市逗留一天,把那包饼干捏成粉末都跟你无关,只要他没有离开这家超市的范围。
离开不给钱,才是单方面违约,你才可以找他谈侵权的事。换句话说,这名母亲离开时,如果把那瓶饮料放回货架,这时候你才有权去检查哪件商品的还是完整的。
这就好比我去餐馆吃饭,到茶楼品茶,到点心楼吃点心,难道一定要先结账才能食用这些商品吗?如果这都算侵权或者盗窃的话,那么,以后出门消费可能处处都得小心了。弄不好到哪里,人家都有理由找你10倍赔偿。
由此可见,这位母亲没有构成任何犯罪行为,反而是这家超市,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很败人品。
况且就算人家犯“盗窃罪”,你一个超市有什么资格罚款?
酒店顾客为逃单竟在?红牛?底部打洞喝,站在法律的角度这位顾客已经侵犯了酒店的财产权,必须受到处罚。
相信很多人都在网络上看过这样的视频,有的博主为了吸引观众眼球,教大家在酒店免费使用各种东西。其中就有将桶装泡面从底部打开,然后进行冲泡吃完,再放回原处,这样泡面看上去完好无损,当你从酒店退房的时候就不用付款了。还有一个人教大家再喝完矿泉水之后,再将空瓶子内装满自来水放回原处,这样也不用付钱了。这些视频其实在很多人看来只是图个乐,没有人会去真正实行。但却没想到,在沧州真的有一个顾客这么做了,并且他更加过分,是在红牛的底部戳小口,留个空瓶子在原处。这样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受到惩罚。
一、事情经过
在沧州一家酒店内,保洁阿姨如往常一样对退房的房间进行打扫。当拿起红牛饮料时发现了不对劲,原来满满当当的红牛饮料,如今却变成了一个空瓶子,但红牛饮料的包装却完好无损。仔细观察才发现,原来红牛饮料的底部被戳了一个小口,饮料已经被之前的住客喝完了。保洁阿姨表示无奈,退房时检查房间并没有那么仔细,以为饮料顾客没有喝,并没有算钱。现在发生这样的情况,保洁阿姨需要自己承担这部分的损失。她很委屈,每个月工资并不高,还要面临罚款。对于这一情况,如果酒店向顾客追责,顾客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他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以此为戒,不要做出同样的行为
其实这件事说起来如果酒店真的追责,那么这名顾客的脸面全无。为了仅仅几块钱,做出这样的行为实在是太可恶了。我们所有人都应该以此为戒,不要做出同样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就是偷窃,就是一个小偷,任何一个有素质,有道德的公民都做不出这样的事情来。我觉得这名顾客应该主动返回酒店付钱,并向酒店道歉!
一瓶红牛的价格只不过几块钱,连这样的小便宜都要占,这不是人穷,而是心穷的表现!一瓶红牛就让所有人看到这个人的恶劣品质,相信身边的人都不会再与这样的人来往!希望酒店对这位顾客进行追责,让他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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