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判缓刑的食品犯罪分子,缓刑期内将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与危害食品安全有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判缓刑。
根据该意见,影响恶劣、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将从重、从快处理;对适用缓刑的食品犯罪分子,法院将发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意见还特别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利用职务帮助他人实施食品犯罪,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应从重定罪处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并受贿的,要数罪并罚;对与危害食品安全有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1至7月,全省法院受理28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涉及83人。案件审理中发现,这些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犯罪主体较为集中,很多在小型加工场所或家庭式作坊里进行非法生产的个体户、私营业主文化层次较低,法制意识淡薄;犯罪涉及食品范围较广,包括食用油、假“牛羊肉”、瘦肉精、病死猪肉、食盐、豆制品、糕点、火锅底料、保健品以及白酒等多类食品;犯罪手段、犯罪方式不断翻新,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比例较高,既有家庭作坊式,也有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团伙作案,有的甚至还形成了“产、供、销”犯罪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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