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全省食品医药产业竞争力,2014年8月1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食品医药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该政策的出台实施,将对全省食品医药企业加快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现将《意见》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国家、省食品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主导、分类推进与突出重点、改造升级与淘汰落后、壮大规模与提升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以食品优势品牌扩张为重点,以新修订药品GMP实施为契机,鼓励和推动优势企业通过联合、兼并、改制、重组等方式,加快培育大型企业(集团),促进全省食品医药企业兼并重组和转型升级。
(二)主要目标。通过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培育一批食品医药龙头企业,打造一批知名品牌,提高行业集中度,促进大中企业协调发展,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到2020年,食品产业培育形成3-5家主营业务收入过100亿元、8-10家主营业务收入过50亿元、80-100家主营业务收入过10亿元的食品企业或企业集团,排名前50位的食品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全省食品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35%以上;医药产业培育形成3-5家主营业务收入过50亿元的龙头企业,排名前30位的医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全省医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45%以上,品种结构更趋合理,有效解决同质化竞争问题。
二、重点任务
(三)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食品医药行业准入条件,根据相关规定提高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形成倒逼机制,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转型升级。
(四)培育骨干龙头企业。政策、资金等要素向食品医药龙头企业倾斜,引导和激励优势企业通过省内整合、跨区域并购、引进战略合作者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企业开展上下游和相关配套产业兼并重组,鼓励同类产品企业强强联合、优势企业兼并弱势企业。落实完善政策措施,鼓励有实力的优势企业开展跨所有制、跨地区、跨国兼并重组,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带动作用的大型企业(集团)。
(五)实施品牌整合战略。建立健全品牌整合激励机制,引导省内优势企业加大品牌整合与扩张力度,打造行业旗舰品牌,提高“湘”字食品药品知晓度、认可度。以粮食加工、畜禽肉类加工、食用植物油加工、水产品加工、果蔬罐头加工、精制茶加工、酿酒等食品子产业和中成药、中药饮片、化药制剂等医药子产业为重点,依托优势企业进行品牌整合,在优势子产业形成或扩大品牌优势。传承和挖掘“湘”字号食品医药品牌,加强对老字号品牌价值的保护,鼓励各类资本参与老字号企业改组改制。
(六)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强化企业市场营销,加大优势品牌宣传推广和营销网络建设力度,支持省内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参加国内外重大经贸活动,帮助企业拓展产品销售市场。
(七)改善政府管理服务。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对兼并重组企业涉及的生产许可、工商登记、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以及品牌转让、项目立项、环境评价、工程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资质证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简限时办理。加强在市场准入、产品价格、公共采购方面的政策引导,支持骨干食品医药企业做大做强。
(八)切实维护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分类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处置。积极稳妥做好兼并重组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劳动关系处理、再就业扶持、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0号),切实保障职工利益。
(九)加强风险评估监控。坚持市场化运作,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企业意愿,调动和保护企业积极性,鼓励企业自主开展兼并重组。引导食品医药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规划,按照优势互补原则科学制定兼并重组方案,最大限度发挥资源协同效应。加强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防止以企业兼并重组之名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调查、评估、法律援助等作用,帮助企业防范风险。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省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信委)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医药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搭建企业兼并重组信息服务平台,支持鼓励食品医药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各市州要努力营造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的良好环境,推动辖区食品医药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有序开展。
(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省本级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实施兼并重组食品医药企业相关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申报国家相关专项资金项目。有条件的市州也要对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的相关项目建设给予积极支持,促进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十二)落实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兼并重组过程中变更或转移减免税进口货物和进口设备,符合政策规定的,经海关部门批准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减免相关费用。对被兼并企业的无形资产、房屋、商标、工商登记、生产许可证等过户手续办理时免收相关费用,依法需要收取费用的,按收费标准取下限收取。对被兼并企业土地兼并后土地用途未发生改变的,过户时免收相关费用。
(十四)加大金融扶持。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食品医药企业兼并重组合理融资需求,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支持符合条件的食品医药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等方式为兼并重组融资。鼓励证券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食品医药企业兼并重组,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
(十五)完善土地政策。依法依规做好兼并重组土地管理与用地服务工作,规范处置企业兼并重组中的有关土地问题。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对重点食品医药国有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可以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予以处置。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因兼并重组而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求的条件下,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十六)强化市场监管。加大食品医药企业生产许可证发放审查力度,依法统一和严格执行QS、GMP等认证标准,加快建立和完善食品医药行业(地方)有关标准。加强对食品药品各环节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
(十七)营造良好氛围。认真清理、修订、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对于跨行政区域的兼并重组,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市州、县市区之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后统计数据归属问题,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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