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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基本工资2022最新标准

2023-08-25 20:022070

今天调味品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食品、饮料、零食、特产、调味品的相关信息,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杭州基本工资2022年

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元、元、15元、元四档。浙江省各市也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杭州市市区(不含临安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元。

二、2022年杭州主城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

从市人社局获悉,自今年1月1日起,我市主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调整为170元。

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这是自2010年以来第3次调高标准。2012年1月1日,由每人每月90元调到110元;2014年1月1日,由每人每月110元调到150元;今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150元调到170元。

据了解,此次萧山区、余杭区与主城区同步调整、待遇一致,是积极推进萧山区、余杭区与主城区一体化的重要举措。此次调标分别惠及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的万人、万人、万人,分别补发1—6月养老金460万元、926万元、771万元。

三、杭州高温补贴标准2022

杭州是个美丽的城市,而不管哪个美丽的城市肯定少不了环卫工人的功劳,而现在已经进入6月中旬,高温天气常现,然而环卫工人仍在坚守岗位为我们营造一个干净美丽的杭州。针对高温天气户外工作者杭州推出高温补贴。那2022杭州高温补贴标准是什么?杭州高温费是多少呢?

2022杭州高温补贴标准

根据浙人社发[2010]202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杭州目前的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该文件是指导性意见,暂不具有强制性,但大多数企业在执行都能按照文件精神执行。

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应该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到目前为止,浙江还没明确的高温津贴标准,历年来发布的也都是高温期间调整清凉饮料费的文件。所以在大家印象中,我们口中所说的高温费其实就是指清凉饮料费。

2022年杭州高温补贴标准发放不列入工资

高温补贴不属于工资,用人单位须额外支付。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工作人员提醒,高温补贴不得列入工资,用工单位必须在工资以外额外支付。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补贴,却将高温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中。

所以,应该加强对2022年杭州高温补贴标准的认识,杭州高温费发放标准2021还是延续去年,不会发生什么变化,高温费指的就是高温补贴,并不是企业的福利。还有关于夏季清凉饮料费并不是包含在高温费里面,这点我们要加以明确。

高温津贴,是指企业单位依照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给予在高温天气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津贴,属于法定劳动津贴。高温津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于2004年设立,具有法律效力。

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 35℃ 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 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60〉卫防钱字第20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这条法规也成了截至目前唯一生效的对于高温劳动保护具有指导性意见法规。

2015年07月14日,人社部等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尽管国家早有相关规定,但许多地方仍有不少公众吐槽称“没领到”。高温津贴“缺失”或被偷梁换柱克扣,必须严厉查处。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第八条,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第十四条,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第十五条,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第十六条,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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