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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检目录,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2023-04-17 02:214070
今天调味品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食品、调味品的相关信息,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发布文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8号【发布时间】:1999-11-23【生效日期】:2000-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8号)  现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条 公***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下统称检验检疫法规)的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公正、公开;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负责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各直属局)依据职责,负责本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并对所属分支机关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局负责本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五条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违反检验检疫法规,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不得以追缴检验检疫费等措施代替行政处罚。 第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公***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章 管辖 第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管辖。  重大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直属局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国家局管辖。 第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  受移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 两个以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先立案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管辖,与案件有关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配合案件的查处工作。  两个以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需要由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管辖。 第十二条 案件不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管辖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立案和调查 第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发现公***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检验检疫法规的行为,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七日内立案。 第十四条 立案时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并报机关负责人决定立案。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由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对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三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  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依法收集证据。  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需经被调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现场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需经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可采取抽样、录音、照相、摄像、录像等方法收集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十条 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签发《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登记保存物品加贴封条。 **十一条 当事人接受调查时拒绝在有关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情况,请在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十二条 案件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  重大疑难案件经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限,但延长时限不超过三十日。在延长时限内仍不能完成案件调查的,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继续调查。 **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调查人员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查。             第四章 处罚决定 **十四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等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处罚意见;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予以纠正;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不合法的,重新调查;  (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要求听证。 **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阻碍案件调查,故意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提供伪证,掩盖违法事实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十九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该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有重合规定的,应合并处罚种类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合并处罚种类追究法律责任的,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合并全部处罚种类;对于违法行为轻微的,选择部分或较轻的处罚种类。  合并处罚种类,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法律、法规都有罚款规定的,不累加罚款数额,应选择使用罚款数额较大的条款。 第三十一条 案件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法制工作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受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受处罚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列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时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名称;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案件调查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需要听证的,应当自听证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第五章 当场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一)逃避或者拒绝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法定检验检疫的;  (二)应当接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  (三)进口、销售、使用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而未取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的商品的,或者出口属于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或者卫生注册登记制度,而未取得出口质量许可或者未经卫生注册登记的商品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的。 第三十五条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预定格式和编有序号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名称。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印章,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将《当场处罚决定书》交所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六章 听证 第三十七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在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注销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的;  (四)取消从事非法定检验检疫、鉴定、涉外资产评估和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除害、卫生处理工作资格的;  (五)暂时停止接受报验的;  (六)吊销已取得的检疫单证的;  (七)责令停止生产出口**伪劣商品的;  (八)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国家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  (九)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第三十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四)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加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听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具有听证资格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证人、书记员参加。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三条 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说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四)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进行质证和申辩;  (五)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证人询问;  (六)当事人作*后陈述;  (七)听证参加人核对《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并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职务;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五)案件调查人说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六)当事人陈述、质证和申辩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主持人的;  (三)有新的事实需要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席听证或者中途擅自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四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提出书面意见,听证机关负责人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听证笔录以及案件全部材料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八条 听证的费用由举行听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承担。              第七章 送达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第五十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写明拒绝接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当场宣告交付当事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机构送达;无法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的,公告送达。 第五十三条 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八章 执行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五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款全部上缴**。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的。 第五十七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法制工作部门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六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案件终结后十五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和《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副本)等材料报送上一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国家局统一制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6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下发的《关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和1997年12月12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原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执行的有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说明: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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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多买菜美团橙心优选哪个价格低,叮咚买菜每日优鲜橙心优选哪个好
今天调味品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食品、调味品的相关信息,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2020年下半年,部分社区团购企业利用资金优势,大量开展价格补贴,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价格监测线索,先后对橙心优选(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橙心优选)、上海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多多买菜)、深圳美团优选科技有限公司(美团优选)、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十荟团)、武汉七种美味科技有限公司(食享会)等五家社区团购企业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橙心优选(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禹璨信息技术有限

0评论2023-04-17660

阿里巴巴因二选一垄断被罚案,阿里巴巴二选一垄断被罚
今天调味品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食品、调味品的相关信息,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2020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专案组,在扎实开展前期工作基础上,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获取大量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商家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案件分析论证;多次听取阿里巴巴集团陈述意见

0评论2023-04-17606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全文
今天调味品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食品、调味品的相关信息,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63 号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业经2006年4月13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5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部 长:杜青林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

0评论2023-04-1732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市场监督总局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今天调味品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食品、调味品的相关信息,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局 长  李毅中       

0评论2023-04-17182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发布时间,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
今天调味品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食品、调味品的相关信息,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日期】19970315【实施日期】199703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章名】全文**条为了规范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条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

0评论2023-04-17554

食药环行政处罚法律法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
今天调味品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食品、调味品的相关信息! 国新办今日就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加大事中事后监管举措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局长毛振宾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行政执法机关做出的食品药品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公开,并且公开的期限不少于2年。 毛振宾表示,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特别是“全国商打办”规定,行政处罚的信息必须6月1号来公开,食药监总局2014年8月专门出台了食品药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实施细则,细则将进一步促进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依法行政,对规范

0评论2023-04-11477

关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众咨询的通知
今天调味品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食品、调味品的相关信息!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修订起草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0评论2023-04-11300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
今天调味品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食品、调味品的相关信息!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于2014年3月14日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28日以总局3号令发布,6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八章六十一条,将原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整合,对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等做出了明确

0评论2023-04-11632

南充食品电子监管码,南充嘉陵区食品安全监督人员
今天调味品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食品、调味品的相关信息! 11月19日,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南充分行了解到,该分行和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已正式签署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以达成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与银行征信系统合作协议,这是四川省首次实现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信息在金融领域的共享。 “南充首次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在全省都属于首例。这样有利于建立全方位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惩戒机制。”食安办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银行信贷惩戒,切断失信企业的银行融资渠道,增加失信成本。银行将排斥违规违法企业信贷

0评论2023-04-11517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10月1日实施。
今天调味品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食品、调味品的相关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已经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为9章共90条。其亮点主要有:授权省级工商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工商所依法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增加了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处理结果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调查取证程序的具体规则;确立符合执法实际的核审制度;增加了关于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明确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应

0评论2023-04-1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