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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二、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引导企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工会发放防暑降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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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高温补贴是为了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
法律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12元。各市(州)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具体的高温津贴标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我厅备案。 二、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的有关问题仍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58号)要求执行。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防暑降温用品不可以在工会会费中列支;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国家劳动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规定。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防暑降温用品等,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因此,企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相关支出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不计入计税工资的范围。
1.按受益对象计提时做: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支付时做: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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