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好吃  食醋  快餐店  外卖  酱油  什么时候  餐饮  小卖部  中国  怎么做 

动物病原微生物危害等级,病原微生物保藏机构证书有效期

   2023-04-17 互联网调味品网2030
核心提示:今天调味品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食品、调味品的相关信息,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菌(毒)种,是指具有保藏价值的动物细菌、真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
今天调味品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食品、调味品的相关信息,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

(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菌(毒)种,是指具有保藏价值的动物细菌、真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螺旋体、**等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样本,是指人工采集的、经鉴定具有保藏价值的含有动物病原微生物的体液、组织、排泄物、分泌物、污染物等物质。 本办法所称保藏机构,是指承担菌(毒)种和样本保藏任务,并向合法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或者*用生物制品企业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单位。 菌(毒)种和样本的分类按照《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实验活动用菌(毒)种和样本实行集中保藏,保藏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菌(毒)种或者样本。 **章 保藏机构 第六条 保藏机构分为***保藏中心和省级保藏中心。保藏机构由农业部指定。 保藏机构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种类由农业部核定。 第七条 保藏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保藏机构设立的整体布局和实际需要; (二)有满足菌(毒)种和样本保藏需要的设施设备;保藏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具有相应级别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并依法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三)有满足保藏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 (四)有完善的菌(毒)种和样本保管制度、安全保卫制度; (五)有满足保藏活动需要的经费。 第八条 保藏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菌(毒)种和样本的收集、筛选、分析、鉴定和保藏; (二)开展菌(毒)种和样本的分类与保藏新方法、新技术研究; (三)建立菌(毒)种和样本数据库; (四)向合法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或者*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三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收集 第九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检验检疫和疫病研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实验活动中获得的具有保藏价值的菌(毒)种和样本,送交保藏机构鉴定和保藏,并提交菌(毒)种和样本的背景资料。 保藏机构可以向国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需要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 第十条 保藏机构应当向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接收证明。 第十一条 保藏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种类、数量报农业部。 第四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应 第十二条 保藏机构应当设专库保藏一、二类菌(毒)种和样本,设专柜保藏三、四类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应当分类存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三条 保藏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资料档案,详细记录所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名称、编号、数量、来源、病原微生物类别、主要特性、保存方法等情况。 技术资料档案应当**保存。 第十四条 保藏机构应当对保藏的菌(毒)种按时鉴定、复壮,妥善保藏,避免失活。 保藏机构对保藏的菌(毒)种开展鉴定、复壮的,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第十五条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发生保藏的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和实验室人员感染的,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报告、启动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实验室和*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向保藏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保藏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一)提供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查验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 (二)提供*用生物制品生产和检验用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查验*药生产批准文号文件; (三)提供三、四类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查验实验室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保藏机构应当留存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八条 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时,应当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所提供的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名称、数量、时间以及发放人、领取人、使用单位名称等。 第十九条 保藏机构应当对具有知识产权的菌(毒)种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保藏机构提供具有知识产权的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经原提供者或者持有人的书面同意。 **十条 保藏机构提供的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附有标签,标明菌(毒)种名称、编号、移植和冻干日期等。 **十一条 保藏机构保藏菌(毒)种或者样本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第五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销毁 **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藏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提出销毁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建议: (一)国家规定应当销毁的; (二)有证据表明已丧失生物活性或者被污染,已不适于继续使用的; (三)无继续保藏价值的。 **十三条 保藏机构销毁一、二类菌(毒)种和样本的,应当经农业部批准;销毁三、四类菌(毒)种和样本的,应当经保藏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 保藏机构销毁菌(毒)种和样本的,应当在实施销毁30日前书面告知原提供者。 **十四条 保藏机构销毁菌(毒)种和样本的,应当制定销毁方案,注明销毁的原因、品种、数量,以及销毁方式方法、时间、地点、实施人和监督人等。 **十五条 保藏机构销毁菌(毒)种和样本时,应当使用可靠的销毁设施和销毁方法,必要时应当组织开展灭活效果验证和风险评估。 **十六条 保藏机构销毁菌(毒)种和样本的,应当做好销毁记录,经销毁实施人、监督人签字后存档,并将销毁情况报农业部。 **十七条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第六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对外交流 **十八条 国家对菌(毒)种和样本对外交流实行认定审批制度。 **十九条 从国外引进和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医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批准。 第三十条 从国外引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单位,应当在引进菌(毒)种或者样本后6个月内,将备份及其背景资料,送交保藏机构。 引进单位应当在相关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 第三十一条 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还应当按照《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取得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保藏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农业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保藏机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80年11月25日农业部发布的《*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农〔牧〕字第181号)同时废止。

调味品网(www.tiaoweiwang.com)行业招商批发平台,提供食品,干货,香料,火锅底料,调味品,酱油,醋,糖,香油,鸡精,调料,味精,番茄酱,芝麻酱等市场行情。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陕ICP备2022013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