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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药品使用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最新

   2023-04-17 互联网调味品网5100
核心提示:今天调味品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食品、调味品的相关信息,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药品使用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维护受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 本条例所称药品使用,是指用药人以预防、诊断、**疾病和康复保健以及其他调节人的生理机能为目的,向受药人提供药品所实施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及应
今天调味品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食品、调味品的相关信息,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药品使用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维护受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 本条例所称药品使用,是指用药人以预防、诊断、**疾病和康复保健以及其他调节人的生理机能为目的,向受药人提供药品所实施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及应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用药人,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其他单位。 本条例所称受药人,是指接受用药人提供的用药服务且将药品用于自身的自然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使用以及与药品使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个人自购自用药品以及法律、法规对药品使用有特别规定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药品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科学合理、经济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受药人享有质量优良的用药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维护药品使用秩序,鼓励、引导科学合理用药。 第六条 县(市、区)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计划生育、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药品使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用药人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和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用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药事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药品使用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设立药事管理组织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 第八条 用药人必须从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用药人购进药品,应当先行验明、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明文件,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复印件,并应当验明药品合格证明。 第九条 用药人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 购进验收记录主要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内容。 购进验收记录的保存期为药品有效期届满后一年;药品有效期不满二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条 药品属性对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用药人购进该药品,应当查验是否符合运输条件要求并作好记录;对不符合运输条件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 第十一条 用药人购进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购进假药、劣药; (二)从不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处购进药品; (三)购进或者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共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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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山东省 条例 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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