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山西省水利厅起草编制的《山西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山西省人民政府网上进行了公示,并以晋政发[2008]20号文印发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山西省各有关部门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职能;增强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对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生产、销售和检测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促进山西渔业的和谐稳定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今后,山西省内凡生产、经营供食用的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头足类、藻类和其他类等初级渔业产品及经过分拣、剥壳、清洗、切割、冷冻、分级、分装的初级加工渔业产品,均须符合该办法相关规定。
按照《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山西省内的水产品生产者必须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水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建立水产品进销货台账,向供货方索取检疫合格证、产地证明等凭证;水产品批发市场将建立水产品检验制度。袋装水产品须经食品包装设备 href="/ListProduct/type_38242.html" target=_blank>包装或者附加标志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志上要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标准等内容;如使用添加剂,也须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同时,《安全管理办法》还明令禁止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渔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水产品、渔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超标的水产品以及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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