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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关于留样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23-04-17 互联网调味品网3850
核心提示:今天调味品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食品、调味品的相关信息,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 《食品安全法》在科学总结《食品卫生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来所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对食品进出口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作了适当调整。  对比过去的《食品卫生法》,不难发现《食品安全法》在对食品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设立了一个独立章节。 与《食品卫生法》仅有两条涉及食品进出口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相比,《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进出口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单设了一章,共8
今天调味品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食品、调味品的相关信息,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

《食品安全法》在科学总结《食品卫生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来所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对食品进出口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作了适当调整。

  对比过去的《食品卫生法》,不难发现《食品安全法》在对食品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设立了一个独立章节。

与《食品卫生法》仅有两条涉及食品进出口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相比,《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进出口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单设了一章,共8条,从对进口食品标准和检验的要求到对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和通报制度,全面充实了对食品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的有关规定。

  二是明确了四项制度。

**项制度是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许可制度。《食品安全法》第63条规定,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由卫生部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项制度是进口食品的风险预警制度。《食品安全法》第64条规定,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第三项制度是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方便食品 href="/ListProduct/type_25207.html" target=_blank>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第四项制度是建立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黑红名单”制度。《食品安全法》第69条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三是要求了一个期限。

《食品安全法》第67条**款规定,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是变更了两项管理模式。

其中一项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商检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即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许可管理,而《食品安全法》第68条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变为了备案。另一项则是对出口食品的检验监管。《商检法实施条例》第24条明确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在实际工作中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食品一直采取的是批批检验的监管模式,而《食品安全法》第68条将出口食品的检验监管表述为“监督、抽检”。

  五是规定了一项许可和两项备案。

《食品安全法》第65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食品安全法》分别在第65条和68条规定了两项备案,一是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要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二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要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作为出入境检验检疫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笔者感受*深的是《食品安全法》的3个变化,一是更加突出了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二是更加突出了卫生部在国务院部委层面上的协调职能;三是对进口食品的管理有所加强,而对于出口食品的管理有所弱化。对于突出地方政府负总责,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近年来一系列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特别是2008年的“****”事件,凸显了政府部门在食品监管方面的缺位、错位,因为食品生产流通是一个很长的链条,农产品种植、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经销、餐桌食品分别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只有地方政府全面负责,其他监管部门按照环节分段监管,才能管好管到位。而对于突出卫生部在国务院部委层面上的协调职能,也是为了使卫生、农业、工商、质检部门在分段管理的同时,能有一个部门负责牵头,此次明确职责,有利于做到权责统一。对于“加强进口,弱化出口”的变化,笔者不禁联想到近年来一些部门和专家鉴于进出口商品监管的“宽进严出”对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的批评,认为“宽进严出”增加了企业的负担,检验检疫的监管重点存在本末倒置的情形。造成进出口产品监管的“宽进严出”的主要原因有两点,首先是检验检疫收费“以收定支”的财政体制的客观现实;其次是检验检疫惯性思维的影响。这样的现实导致有限的执法资源被集中配备到具体的检验岗位,监管力量相对薄弱,一切工作以“检验”为中心,监督管理都为“检验”服务,没有突出政府部门的作用主要是对企业及行业的有效监管,从而进一步导致法检目录的调整不科学,出现了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该检的项目没有检,多年未发现问题的项目照样检测等现象。

  因此,从《食品安全法》的变化,笔者认为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重心应有所调整,即从重管出口轻管进口向进出并重且逐步重进轻出的方向调整,笔者认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应转变思路,顺应时代潮流,通过风险分析、分类管理、电子监管、诚信系统等先进的管理方式,强化企业的责任主体意识,在宏观管理、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有效性上下功夫,凸显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宏观管理作用,真正把好钢用在刀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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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安全法 我国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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