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将给子一次性奖励,*高奖励金额为50万元。
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奖励原则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同一违法案件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案件的,按一案奖励;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受理范围
1、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5、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6、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7、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8、无证或无照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
9、其他涉及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奖励额度
罚没款金额的5%。*高可奖励50万元;罚没款金额较低,但性质恶劣,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由司法机关追究刑责的案件,可给予1万元至5万元奖励;罚没款金额不足1万元的,根据线索价值、社会危害及影响,给予200元至500元奖励;对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在按照上述规定奖励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万元至5万元的奖励。
领取方式
举报人应在接到食品安全案件查办部门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举报案件查办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匿名举报人凭预留的六位数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联系方式有误的,视为放弃权利。弃领奖金由查办部门缴回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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