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日期、保质期,查找起来有点难
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的一家华普超市,笔者发现,大多数消费者在挑选食品时都会查看生产日期,但也有不少消费者拿着包装反复查找才能找到,上了年纪的人往往一脸愁容。
“每次找生产日期的时候都很费劲,日期标得太小了,应该大一点、明显一点。”两位购买熟食的老年人告诉笔者。
在石景山区家乐福超市的一个牛奶专柜,笔者发现,捆绑销售的奶制品的保质期和生产日期,一般标在很不起眼的地方。“这么多袋酸奶都是一个生产日期吗?”销售员说:“不清楚,我也得查查。”有消费者向笔者表示,销售员都难查,急着购物的消费者就更不会“一望便知”了。
笔者发现,不少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都“发现难”:有的打印在皱皱巴巴的包装封口上;有的字体颜色与包装底色近似或相同;有些是喷墨打印或直接粘贴在包装上,给经营者涂改留下空间。
这些现象,均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明显不符。依据该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食品生产日期应该用难以涂改的电子喷码。
散装食品,日期标注有“猫腻”
笔者发现,散装糕点往往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对此,石景山区这家华普超市的一位销售员表示:“这种散包装,都是当天来、当天包。食品都是前一天做的。”
在石景山区这家家乐福超市,笔者看到散装熟食专柜中的包装食品只有“包装日期、保质期和*佳使用日期”。对没有生产日期的问题,销售员表示:“散装的哪有生产日期啊,来货的时候都在箱子上标着。”
采访中,有的销售员告诉笔者,好多东西都是现来现包,看包装日期就行,再说消费者购买的时候也不会细看,扫一眼标签就放入购物车了。
然而,对散装食品,《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应在销售容器的显著位置标明该批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显然,这一规定并没有落到实处。
消费者**,并不容易
消费者一旦买到了过期食品怎么办?笔者发现,消费者**并不容易。
食品安全法第28条列举“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40条提到“检查贮存食品”时,均只提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85条列举的“需接受处罚”的情形,只有第七款“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及保质期问题。这些条款均未提及临界食品。
目前,临界食品立法在国内尚属空白。商家销售、促销的临界食品,只要是在保质期内的,都不构成违法。消费者因“促销优惠”买回去之后如发现很快过期,也无可奈何。
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食品销售者应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集中陈列等。但该规定层级较低,并没有强制性,是否“醒目提示”,依然是商家自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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