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出台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临保食品管理制度》),于5月1日起执行,全面规范“临保食品”的销售行为,使消费者对临保食品和非临保食品能一目了然。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临保食品就是指那些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后保质日期较近的食品。
《临保食品管理制度》对不同食品的保质期有了统一的界定。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针对商场超市经常将临保食品和非临保食品混在一起销售的情况,记者从工商部门获悉,《临保食品管理制度》将统一规范商场超市对临保食品的销售行为,要求食品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特别规定了大中型商场超市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同时,应根据食品特性,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要在待售的每份临近保质期食品上粘贴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不少消费者在日常购物中碰到过商家搞促销,把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作为赠品,并将其与正常保质期食品捆绑在一起销售的情况。捆绑时,生产日期“恰好”叠在一起,或者“恰好”把“买一送一”的粘纸粘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上面,让消费者无法现场查看。买回家后发现赠送的食品已经临近保质期,但因为还在保质期内又没办法退的情况。
针对这种行为,《临保食品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的,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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