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于今年10月1日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管理系统启用后,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及进口食品的境内收货人,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办理备案。
为方便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办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启用这套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管理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管理系统,进出口商可通过互联网提交备案信息,办理备案。
备案管理系统启用后,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及进口食品的境内收货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办理备案,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自10月1日(以进口食品境外启运时间计)起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公告要求,备案管理系统启用后,进口食品的境内收货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记录进口和销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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