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3年4月1日起,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新修订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27日经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做了上述规定。
据悉,原《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于2008年1月1日实施,新条例将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规定,北京市还将实行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生产、收购、加工、存储、运输、销售全过程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同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评价考核体系。
根据新条例,对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为加强“地沟油”源头防控,新条例明确禁止以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以此类食用油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设置油水分离器、收集容器、隔油池等设施设备;单独收集餐厨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企业收运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或直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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