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明知是**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大于0.5%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酒类经营者不得向**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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