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一律不得在药品***站展示或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含*** 碱 类复方制剂。
通知要求加强药品***站资质的管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自设网站进行药品互联网交易,或第三方企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提供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必须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申请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网站不得擅自超范围提供药品交易服务。零售单体药店不得开展网上售药业务。
通知要求,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 碱 类复方制剂。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碱类复方制剂,必须按有关要求,查验和登记购买者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鉴于目前互联网药品交易尚不能查验购买者身份证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一律不得在药品***站展示或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含*** 碱 类复方制剂。
通知强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药品***站只能销售非**药,一律不得在网站交易相关页面展示和销售**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时,应当使用本企业符合要求的药品配送系统自行配送。
通知明确,对违反规定被责令整改的企业,11月15日前必须完成整改,否则按照要求从严处理。对需要予以关闭的网站,及时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关闭;对监督检查和监测发现的触犯刑律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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