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款号称全国*大家庭厨房共享平台———“回家吃饭”手机A P P,因新型订餐模式而引发争议:支持方强调“回家吃饭”将共享经济的理念贯彻到餐饮行业,打出“家一般味道”的情怀牌,被人视作餐饮界的U ber、滴滴;反对方则称私家主厨只持健康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系无证经营,家庭厨房卫生状况也脱离监管,食材难以溯源,隐患颇多。
“回家吃饭”平台瞄准都市上班族,为其提供区别于餐馆的私家菜订餐选择,闲在家的大妈大叔将自己做的菜挂到网上出售。在刚结束的第八届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上,食药总局副局长孙咸泽透露:网络食品监督管理制度正在修订,预计近期将出台。可以预见,随着监管办法出台,以“回家吃饭”为代表的网上订餐平台将面临尴尬。
多数商家并未公示资质信息
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网络订餐平台“饿了么”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引起公众关注。“有个煤气灶,就能开餐饮店吗?”上海市食药监局局长阎祖强说,网络订餐平台掌控食品安全的能力,与其扩张速度不匹配,导致问题一再暴发。
2010年至2015年,中国“O2O”网络订餐市场规模增长约15倍。电商“扩张”模式暴露*大问题是无证黑作坊接入平台经营食品。其实,去年10月起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去年12月,上海市食药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美团外卖、百度外卖、饿了么等十大外卖平台上2000余家餐馆的许可资质进行网上监测,要求平台对发现存在疑似无证、套证、**、过期证等问题的餐馆,经核实立即下线处理。十家平台共下线问题餐馆760余家,占比近四成。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透露,即将出台的网络订餐管理办法中有一条明确要求“亮证经营”,“食品经营者需要把许可证亮出来,公示的信息必须要客观、真实”。
南都记者随机选择“饿了么”、“百度外卖”几家餐饮外卖提供者,打开页面后未能找到公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信息。随后,南都记者致电客服,均回应未提供相关服务,但平台会审查。去年11月,上海市消保委组织相关调查,对“饿了么”、“美团外卖”等9家平台共100家餐厅进行订餐消费体验,发现仅39家餐厅在平台公示可辨识的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图片。其中,仅19家餐厅的证照信息与入网餐厅的实际经营主体相符。
部分地方已对网络订餐立法
在所有网络订餐平台中,*尴尬的或许还是“回家吃饭”。接入饿了么、百度外卖、美团等第三方平台的至少要求是有实体店,有营业执照和餐饮经营许可的商家,但接入“回家吃饭”平台的都是只有健康证的家庭主厨。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互联网经营只是食品经营的一种方式,本质还是从事食品经营”,在食药监系统工作人员看来,监管部门目前的思路就是,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监管原则应一视同仁。
“回家吃饭”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官方部门暂未明确表态。南都记者致电“回家吃饭”**经理李文静询问是否会有被取缔的可能,李文静回应“暂时不清楚,也不便透露”,该平台也与政府监管部门保持沟通。
先行对网络订餐地方立法的北京、上海已经亮出“红灯”。今年3月,北京市食药监局在全国率先出台《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要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食品”。《上海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网络经营许可项目。对于除健康证外别无任何资质的家庭主厨而言,这无疑是“一道禁令”。
不过,“有一些无证照餐饮经过现场核查,食品安全管理做得不错,周边居民的确有需求,从业者本身也有正规化的意愿”,上海市食药监局局长阎祖强*近公开表示,对于此类餐饮单位,监管部门一直在考虑,能否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开个口子。对于符合环境卫生、不扰民和安全等要求的小餐饮店,上海食药监部门将对其发放备案公示卡,以备案方式予以监管。
这被李文静视为政府在释放善意的信号:网络订餐中的家庭主厨能否也作为一种产能不大的“家庭小作坊”,按备案制管理,并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得到网络订餐的通行证?持有相同看法的还有对食品药品监管一直保持关注的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志华。他说,家庭主厨或者微信上卖**糕点者,更像是家庭小作坊,只是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也不是完全新的流通模式,新的只是平台”。从这个意义上说,家庭主厨和微信朋友圈网售食品,事实上并非处在无法可依状态下的“监管真空”,只是监管机构囿于执法资源不足以及此类食品网售行为的特殊性,尚无法形成有效监管。
备案制能否用于网络订餐平台?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伟国向南都记者解释,对于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等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法授权省级人大或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将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地方立法的调整范围。对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存在一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食安法需要实行许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从现实情况出发,由地方法规决定实行许可或者备案。
南都记者了解到,从目前各地出台的规定来看,管理模式并不统一,有的要求许可,有的要求备案或登记。但共同一点就是没有不需要任何许可或登记、备案的地方规定。王伟国说,小微食品生产经营的线下监管就困难,现在若再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平台销售,可能会更增大监管难度。这也可能是一些地方出于食品安全考虑,对于没有办理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采取禁止网络交易的初衷,也是“苦衷”。
“目前确实是一个有争议的地带”,王伟国表示,出于发展的鼓励创新与出于安全的监管规制陷入矛盾。完全放行,安全风险不能把控;完全禁止,与互联网经济发展方向产生矛盾。对于某些基于熟人社会发展起来的类似家庭主厨食品,若在消费者中具有高度信任性、可辨识性,是否一定要发许可证,否则一禁了之?是否备案即可?或完全交由市场选择?“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互联网发展迅猛,我们还有一些问题看不清”,崔恩学坦言,如跨境电商、微商如何定性?怎样监管?还处于观察、研究中。就像对“私家车能否接入平台,作为网约车运营”各持己见、争执不下,私家菜能否接入网络订餐平台或也面临同样的监管困境。
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至少要承担十项责任
●第三方平台的备案。
●入网主体资质审查与实名登记。
●食品安全风险的自查、排查。
●违法行为的制止与报告。
●严重违法行为发生时停止平台服务。
●履行特别承诺,很多互联网平台不仅要履行法定义务,也要有诚信义务,比如说先行赔付。
●要承担投诉举报的处理。
●要承担附条件的民事责任赔偿。
●执法调查的配合。
●食品安全法制宣传义务。
权威回应
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
立法思路多次调整 即将公布网络食品两个监管办法
“饿了么”等传统订餐平台今后将“亮证经营”,规范责任,而新型订餐平台如何监管还有争议。南都记者了解到,即将出台的互联网食品监管办法可能包括:除网络订餐管理办法外,还有对互联网食品销售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办法。
实际上,食药监总局*初的监管规定思路并非如此。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在论坛上介绍,食药监总局2013年成立后,原本打算出台食品药品整体的互联网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这项工作交给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牵头。在2013年大部制改革时,食监二司有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从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司划转过来,本身对互联网监管有一定经验。食药监总局2014年5月曾发布《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涵盖食药总局“四品一械”(药品、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全部监管范围,但*终未见下文。
讨论这部互联网食药监管办法过程中,“大家意识到食品、药品还是非常不同的”,崔恩学说,总局后来对食品、药品网络经营行为明确分开立法的态度。明确食药分开后,食药监总局又确定将网络食品监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食品在网络上的经销,一是网络订餐,按照原计划本准备制定互联网食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办法,再加**络订餐的管理办法。但后来发现国家对电子商务有统一立法的打算,“食品销售只是国家立法大背景下的一部分”,监管立法思路又调整,将前者改为针对互联网食品销售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办法。崔恩学透露,网络订餐管理办法早在2013年开始起草,原本想赶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节点上出台,但“总局领导决定等一等,等这方面的问题再暴露一些。既然出台一个规定就不要朝令夕改,尽量完善,目前两个办法已通过食药监总局法制司的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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