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将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问题作为重点列入条款中。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食品采购记录
保留至保质期满后6个月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进行批发销售的,应当建立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相关记录、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批发销售食品的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小作坊禁产乳制品等
包装上应标示“小作坊食品”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酒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此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配料表、规格、净含量、小作坊名称、许可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生产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小作坊,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小餐馆小饮品店
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等食品
小餐饮,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提供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食品经营者,《条例》(草案四审稿)规定,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小餐饮经营者应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食品摊贩
应在划定区域、时段内经营
各级政府应划定区域、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划定区域内应当设立公示牌公示允许经营区域的范围、时段等信息。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目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在划定经营区域明显位置公示。经营禁止目录内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政府划定区域外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城市市容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取缔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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