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11月9日讯 (记者刘潇潇 石兰)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对《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31号修订的全文。《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等予以规定,使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有法可依。
《办法》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1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办法》中将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其中,一二级属于强制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的24、72小时内启动召回;三级召回中规定,产品因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同时,《方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制定了相关处罚措施。《办法》强调,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同时,《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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