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去年9月发布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自2012年3月15日起,我国的食用盐产品(碘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由原来的35mg/kg(±30% )调整为20mg/kg、25mg/kg、30mg/kg (±30%)三种范围标准,该省选择的是中位水平25mg/kg,允许碘含量波动范围为18~33mg/kg。目前,阜南、来安、金寨三个试点县已从3月1日起投放销售新标准碘盐。今日起全省各市县盐业公司按照新标准组织碘盐的验收和供应,届时,市场上新老标准不同碘含量食盐同时并存销售。盐务部门表示,3月15日前生产的碘盐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产品未注明保质期的,可以销售至生产日期之后三年。
对于一些甲状腺疾病患者、不宜食用碘盐的特殊人群,可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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