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发布)的消息,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议论。盐城部分零售终端和食品加工企业用盐单位和个人纷纷向盐业部门来电、来人咨询是否取消食盐专营政策,特别是长期以来以走私盐为生活来源的小商小贩私盐分子更是通过媒体各界的言论,乘机误导食盐已放开,这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误解和种种不良因素的反应。作为盐城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现将有关精神解读如下:
1.《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国家发改委为加强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制定,经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45令发布的。《办法》规定了食盐专营许可证分类,以及许可证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的主体和具体办法。食盐专营许可证指的是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2008年,国家发改委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归国家工信部,管理主体发生变更。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工信部分别于2013年1月、2014年1月将食盐准运许可和食盐定点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而《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国务院第197号令发布实施)第十一条规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事实上,食盐专营“三证”审批权限均在省级盐业主管部门。《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无实质意义。因此国家发改委决定废止此办法,这是行政权力下放和规章清理的结果。
综上所述,食盐专营“三证”审批并未取消,仍旧继续执行,只是目前已下放至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能。
2.《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国家发改委为贯彻《行政许可法》制定的部门规章,此办法的废止,不影响国务院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省政府规章《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合法有效性和贯彻执行。
3.国家发改委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才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目前,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已经由中央政府下放地方政府,原来规范中央部门审批食盐专营许可证的这一办法已无存在必要。
4.官方人士称:国家发改委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这不是食盐专营放开,当前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并未调整,如果真要进行盐业体制的改革,必须要调整该专营办法,才会真正对食盐行业产生大的影响。关键是如何保证食品安全、如何保证社会配套管理也是问题的所在。
5.中国盐业总公司对媒体表示: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的依据是《食盐专营办法》,由国务院发布,为国家法规。而《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废止该办法并不是废除食盐专营。
6.根据盐业协会网站刊登文章称: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一是对现行食盐专营的盐政监管没有影响;二是对各地食盐生产、销售并没有实际影响。这对地方盐业可以算一大利好消息:“以前食盐生产企业的项目审批都要上报发改委,一方面手续繁琐,另一方面审批时间也会比较久。此次发改委层面的简政放权,不仅提高了审批时效和管理效率,还可针对各省情况进行有的放矢的政革”。
在此,我们郑重承诺:将一如既往地做好食盐有序供应和市场监管工作,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的食盐安全,一旦发现私盐案件,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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