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指出对增值税的免税政策适用范围将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
通知指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一免税政策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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