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明确提出2014年7月1日起食用油生产企业不得向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销售散装食用油,禁止生产企业使用循环包装容器。产品标识需符合国家标准,使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还需标识转基因字样,且其标识字体不得小于标识版面最大字符的2/3;食用油加工小作坊需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建立采购原料、来料加工及销售台账,做好相关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用油加工小作坊不得使用浸出法生产食用油,其产品只能在加工现场零售,不得从事批发业务。
要求各县(区)食品药监部门对食用油生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小作坊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流通企业和机关学校食堂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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