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指出,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仅存在食品安全卫生隐患,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扰乱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秩序,影响了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回收食品包括: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通知》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记录应当包括回收食品的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退货日期、退货数量、销毁地点、销毁方式、销毁数量、销毁时间、负责人员等内容;销毁食品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并签字。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处理回收食品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监督企业回收食品的登记和销毁情况,发现企业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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