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成都市工商局正式出台了《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不合格食品退市工作办法(暂行)》,要求全市工商部门从即日起正式实施。有关负责人介绍,出台该办法是为进一步落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规范不合格食品退市工作的组织实施,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能。 各类市场商场联动实施 《办法》规定,不合格食品退市指令(通知)由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各区(市)县工商局负责组织辖区工商所实施退市工作。做出不合格食品退市的决定,应当有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或其他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机关质量信息通报的正式文件依据。 各级工商机关应与相关质量监督、监测机构以及辖区内主要食品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商场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联动机制,及时发布、反馈不合格食品信息;多渠道广泛采集食品质量数据,为及时锁定不合格食品以及快速实施退市提供保障。 接到通知3小时内退市 《办法》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必须在3小时内依法采取责令立即停止销售、登记封存、查封、扣留等市场控制与强制退市措施,并依法组织查处。 各级工商机关要对辖区内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的全过程(包括销毁)进行监督,做好检查记录。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测发现的应强制退市的不合格食品,由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及时通报给该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经营者有责任进行召回 经营者应当对库存食品进行清理查验,自觉抵制不合格食品。 为有效预防或消除不合格食品可能对消费者产生的不良影响,经营者发现有可能或已确认为不合格的食品,应当主动采取中止进货、停止销售、召回、退货、就地封存等适当措施,并将退市食品、退市情况报管辖地工商所处理和备案。 经营者接到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应当立即将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集中处置,并做好退市记录和处置记录;同时,在2小时内将退市情况报告辖区工商所。 对已出售的不合格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报告辖区工商所,并在新闻媒体或者在经营场所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醒目告示,告知召回食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批号、上市时间等内容。告示的时间不少于3天,召回和销毁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未履行召回义务的,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并监督经营者在限期内召回。 经营者销售不合格食品依法应予处罚的,如索证索票及购销台账完整,主动报告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不合格食品及时退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其作为从轻量罚情节;尚未造成社会危害,能够及时退赔、挽回消费者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所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不主动停止销售,隐瞒不报继续销售的,或者在被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隐匿销毁凭证台账资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经营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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