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镇江恒大调味品有限公司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007年第2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有关企业提出的对镇江香醋、龙井茶、绍兴酒、新昌花生、萧山罗卜干、黄岩蜜桔、京山桥米、邓村绿茶、湛江剑麻纤维、仪陇大山香米、汉源花椒、洋县黑米、伽师瓜等13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1月12日起,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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