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全系统发布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八条禁令》,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严肃规定。
在集中教育活动整改阶段,根据当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最容易发生的问题和最薄弱的环节,结合履行监管责任的基本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了八条禁令,这是整顿机关作风,整改监管工作,重塑食品药品监管队伍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
八条禁令的主要内容包括,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严禁本人及配偶、子女违规持有或变相持有医药企业股份、股票;严禁向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违规向食品药品企业、中介机构收取讲课费、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严禁收受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严禁泄露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申报资料、技术数据和其他应保守的工作秘密;严禁违规干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和稽查监督等事务;严禁利用行政执法权吃、拿、卡、要。
为保证禁令落到实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相应的惩处措施。即对违反八条禁令,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条禁令是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一条不可触摸的“高压线”。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全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在严格执行八条禁令的同时,努力树立监管为民、务实清廉、高效权威、开拓进取的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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