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现实或者潜在危害时,应该主动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昨天上午,市卫生局等6部门在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报告时表示,将推行不合格食品主动召回制度。 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 据了解,《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通过书面和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分别征求了十八个区县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人大代表、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通过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就《条例(草案)》及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公开征求了市民意见,还与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题研究。财经委员会在审查中,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市工商局食品处处长冀伟表示,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管的食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北京市2007年的重点食品目录包括65大类,包括米、面、酱油、醋等,此外,高风险食品包括很多种类,如转基因产品等。 而且,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一旦出现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物,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将由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没收违法生产经营工具,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卫生、药品监督等部门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冀伟说,50万元罚款上限的制定,主要是综合了北京目前其他相关法规,并综合企业的承受能力、人大代表及市民等各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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