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现状
我国是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大国,也是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大国,在许多食品中都能发现食品添加剂的“影子”。食品添加剂改善了食品的品质,增加了食品的风味,延长了食品的保质期,丰富了食品市场。
截至2006年4月,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已达2148种,且不断有新的增补品种加入。按照食品添加剂所起作用的不同,我国将食品添加剂划分为22大类,其中包括防腐剂、甜味剂、着色剂、营养强化剂、香料等。我们日常生活所接触的食品中基本上都含有食品添加剂,例如:酱油中添加苯甲酸和山梨酸,饮料中添加糖精钠、安赛蜜和甜蜜素等。鉴于我国食品添加剂种类众多,使用范围广泛,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问题一直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为了确保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之后,国家相关部门又先后制定了《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一系列配套法规,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尽管政府加大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力度,但我国目前在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上还存在诸多问题。
质量病灶
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上存在的问题可以用两个字来形容,那就是“滥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使用范围上的“滥用”
使用范围上的“滥用”主要表现为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明确规定,每种食品添加剂都有一定的使用范围,食品添加剂只能添加到该范围内的食品中。但现实生活中,一些生产加工者却将食品添加剂随意添加到使用范围以外的食品中,给食品安全带来了隐患。例如:黄酒中添加苯甲酸,速冻面米中添加糖精钠和甜蜜素。造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一方面是食品生产加工者明知某种食品中不允许添加某类食品添加剂,但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或防腐等其他原因的需要而添加。这类食品生产加工者添加的量一般不会很多,他们通常抱有侥幸心理,以期能够蒙混过关。另一方面是食品生产加工者对食品添加剂缺乏了解,对相关法规也知之甚少,凭直觉认为食品添加剂能添加到这种食品,那其他食品中也能添加。这种情况在甜味剂和着色剂上比较多,而添加的量也是比较多的。还有一种原因就是食品添加剂通过食品配料带入食品中,从而导致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例如:肉制品中检测出苯甲酸,原因一般是由于肉制品配料中使用了含苯甲酸的酱油。这种情况应另当别论。
使用量上的“滥用”
同样,《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也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在各类食品中的最大使用量,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也是违法行为。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是经过充分的毒理学评价而制定的,一般不会超过该物质的ADI(每日允许摄入量),在最大使用量范围内添加食品添加剂对人体是安全、无害的。但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就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在日常的监督抽查中经常会发现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现象。例如:面粉中超量添加过氧化苯甲酰,以及防腐剂和甜味剂的超量使用。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为了降低成本和延长保质期等目的;另一方面是缺乏相关安全知识,随意添加;再者就是生产加工条件的限制导致添加的量不够准确。
非食品添加剂的“滥用”
这里所说的非食品添加剂是指《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未批准的品种。食品中非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严重影响到食品的安全,同时也给正常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带来了负面影响。吊白块、瘦肉精、孔雀石绿、苏丹红等一系列非食品添加剂的检出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担忧。这些非食品添加剂一般为工业用原料,含有对人体有害物质,长期食用将会影响人体健康。具体添加方式各不相同,有的是在养植过程中添加(如鸭饲料中添加苏丹红Ⅳ号,多宝鱼养植过程中添加孔雀石绿),有的是在原料中添加(如在辣椒制品的原料辣椒粉中添加苏丹红Ⅰ号),也有的直接用非食品添加剂处理食品(如福尔马林溶液浸泡水产品)。而食品生产加工者添加这些非食品添加剂的目的则是为了使食品外观更加诱人或是增强食品的抗腐、抗病能力。前段时间,英国食品标准局又在69种食品中检测出工业染料“对位红”。“滥用”非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应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对症下药
针对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上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与对策:
我国目前在食品监管的体制上是采取“分段管理为主,种类管理为辅”的模式,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一些交叉环节上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不能相互推诿、扯皮。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是一个“链条式”的过程,各个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尽早通报相关部门,做到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力争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农业部门要深入饲养场所,重点检查饲料中添加物情况。质监部门要深入生产加工车间,对生产加工过程所用食品添加剂进行重点检查。工商、卫生部门也要加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添加剂检测的力度,真正做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面监管。
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和消费者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获得信息的渠道广泛,对社会热点具有敏锐的“嗅觉”,同时还具备一定的调查、取证能力,“红心鸭蛋”等事件就是被新闻媒体曝光后才得以被查处的。但新闻媒体在宣传报道上也要注意措辞,像“致癌”、“致畸”这类敏感语汇的使用要慎重,是否“致癌”、“致畸”应以权威部门结论为依据,不可随意发布,以免带来恐慌。消费者对一些可疑添加物的举报也有助于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政府对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行为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应尽早出台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加快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步伐,加强食品添加剂检测方法的研究工作,为食品添加剂监管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依据和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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