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效果,保障食品安全,自2008年1月1日起,烟台市质监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查处未获得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销售行为。
据介绍,自2008年1月1日起,未获得列入第一批目录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200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无论是否加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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