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四次审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表决稿)》在11月30日闭幕的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终获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不但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而且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条例对违法的处罚金额作出了新的规定,将“对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与修改该法的专家表示,将处罚的最低金额提高,主要是考虑到不少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不成比例,有时虽然对其进行了处罚,但其已经从违法活动中获取暴利,也就不在乎被罚了。因此,有必要加大处罚力度,不能让其心存侥幸。
此外,条例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食品召回制度。其中明确,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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