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食品卫生法,还是制定食品安全法?今天,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为这个持续多年的争论划上了一个句号。
食品卫生法的修改始于2004年。当年7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国务院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
2004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成立了由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
2005年11月和2007年4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两次召开修订食品卫生法座谈会,邀请提出制定食品安全法或者修订食品卫生法议案的领衔代表参加会议,国务院法制办就食品卫生立法工作情况作了汇报,听取了代表们的意见。
在反复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的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最终形成了食品安全法草案。
有专家透露,随着食品卫生法修订工作的不断开展、草案内容的不断丰富以及研究的不断深入,草案的内容大大超过了食品卫生法的内容。“比如,草案增加了风险评估、标准的统一制定、食品的标签管理等制度,特别是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衔接的内容,这都是现行食品卫生法不具备的,所以这个法律再叫食品卫生法就不合适了。”专家表示,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相关议案、建议、提案中,绝大部分建议制定食品安全法。“从国外有关食品立法的总趋势看,也是在原有的食品卫生立法的基础上,制定食品安全法。”专家说。
“食品安全法从开始的不被采纳到现在形成共识,从开始的修改食品卫生法到现在着手制定食品安全法。”陈慧珠说,“迈出的这一大步,是符合广泛民意的进步。”
自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首次提出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议案以来,陈慧珠代表已连续四次从不同角度提出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议案。据了解,自十届全国人大以来,提出制定食品安全法、修订食品卫生法议案、建议或意见的全国人大代表已达3000多人次。食品安全法草案今天提请审议,让长期关注食品安全的全国人大代表们喜上眉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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