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昨日下发的《关于实施基本生活消费品提价备案制度的公告》中明确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凡是粮食(面粉、籼米、粳米)、食用植物油(豆油、花生油、菜籽油、食用调和油)、猪牛羊肉、牛奶和液化石油气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在一次性提高价格5%以上,或10日内连续提高价格累计达8%以上,都应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违者必须退回原价或降低调价幅度。
公告要求,经营者应在价格变动之时起24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价格变动的情况及原因。而价格变动的理由主要包括生产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进货价格等生产经营成本上升,或者国家税费政策调整对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
对于价格变动理由不充分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劝诫,要求经营者退回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或者虚构理由的,物价部门可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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