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08年 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附表所列焦糖色(不加氨生产)等11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类别 添加剂名称 使用范围 最大使用量 着色剂 焦糖色(不加氨生产) 固体复合调味料、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栀子蓝 冷冻饮品(食用冰除外) 1.0g/kg 乳化剂 硬脂酰乳酸钠 植脂末 10g/kg 卵磷脂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柠檬酸单甘酯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2.4g/100g 水分保持剂 三聚磷酸钠 植脂末 5g/kg 裹粉、煎炸粉 3g/kg(以终产品中的含量计算) 固体复合调味料 4.4g/kg 防腐剂 山梨酸钾 蛋制品 1.5g/kg 脱氢醋酸钠 熟肉制品、预制肉制品 0.5g/kg 二氧化碳 饮料类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增稠剂 刺槐豆胶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7g/kg 营养强化剂 肌醇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21-100mg/10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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