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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禁止自带饮料以标准条款的形式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在餐厅消费时有权自带饮料,餐厅禁止自带饮料,属于排除范畴,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
此外,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禁止在餐厅带饮料的精神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
该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选择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该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进行公平交易。
这两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的交易权利。
禁止在餐馆带饮料的规定侵犯了自由选择商品和公平贸易的权利。
因此这种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可以。
“谢绝自带酒水饮料”属于霸王条款,你可以去315投诉的。;禁止自带酒水的做法是不符合新消法规定的。
根据新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最高法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属餐饮业霸王条款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业制定的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霸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适用《消法》的规定,而不能适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指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只要酒水饮料可供选择、收费合理,消费者一般不会自带酒水。
调查显示,当餐饮业有大众化酒水饮料品种可供选择、收费合理时,只有15.5%的消费者表示也会自带酒水,绝大多数消费者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会自带酒水。调查又显示,消费者认为产生自带酒水的主要原因是餐饮业提供消费者选择的品种单一,价格太高,自己带更省钱。调查还显示,大多数人认为这是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但也有人认为吃饭应该是件高兴的事,虽不合理,也不会计较或不好意思计较。这可以看出,大多数消费者存在明知而不为的心理,认为此举侵犯了他们的权益,但听之任之,甚至于部分消费者碍于面子放弃维权,反映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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