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6月1日起,消费者习以为常的免费购物塑料袋开始有偿使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联合发布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商品零售场所有不标明塑料购物袋价格,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袋等行为之一的,将受到最高1万元的罚款。
官方称,规定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是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的手段之一,目的是引导、鼓励公众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限用塑料袋不设过渡期
商务部商业改革司司长邸建凯明确表示,“限塑令”坚决按期限执行,不设立过渡期。而此次收费的塑料购物袋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而用于装盛生鲜食品、熟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没有列入到有偿使用范围。
同时,商务部正在制订《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实施细则,不久将出台。对于目前界定不清的内容,将在商务部商业改革司网站开辟专栏,解答相关问题。
塑料购物袋标准
塑料购物袋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塑料购物袋的厚度不低于0.025毫米,袋身必须印制有明确的环保声明。标准对塑料购物袋进行了明确分类,包括普通塑料购物袋、降解塑料购物袋以及淀粉基塑料购物袋等,这样便于消费者识别和分类回收。用于食品的塑料购物袋必须标注“食品用”字样。6月1日起不符合新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将禁止生产和销售。
标准还规定,在塑料购物袋表面应明确标识生产企业厂名、厂址、所使用原料等生产信息,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有利于执法部门及时追溯生产源头,对生产企业予以处罚。
塑料购物袋价格:商家自主定价
按照国家新办法的规定,塑料袋实行的是商家自主定价,遵循的原则是“不得低于经营成本销售”。
中国商务部官员表示,《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订塑料购物袋价格。多数企业建议《办法》明确最低限价,以免因塑料袋定价不同引起顾客分流。对此,我们认为,由于塑料购物袋并不属于《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可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情况,依法应当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该官员说,当然,为防止企业自主定价过低,使得限制、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目的落空,我们根据《价格法》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的规定,对塑料购物袋的定价原则进行了限定,即不得低于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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