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包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及调查处理的违法案件。
第三条 市、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形成接报受理记录;(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有接报受理记录。
第五条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可申请奖励: (一)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三)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四)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五)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六)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七)无生产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八)违法、违规销售盐及其产品; (九)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范围、规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十)其他涉及食品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二)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奖励对象。
第八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九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可以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以及举报等级按照货值金额的5%、3%、1%计算。货值金额按照货品售价进行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还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5万元;(二)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4万元;(三)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2万元;(四)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5000元;(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其中,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六)已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以根据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和举报等级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七)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披露举报,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做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结案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7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非指定人员领取需持本单位证明。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举报时选择密码的,还应提供密码)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市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年度核拨,单独立户,专款专用,并实行预算管理,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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