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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饮料生产厂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饮料生产厂从登记类型上为个人独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手续如下: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手续: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扩展资料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小作坊证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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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全国销售的。
一、速冻饺子小作坊违法吗
首先如果是开一个速冻水饺的店铺,只要是符合条件,都是可以申请办小作坊,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的。前提就是需要生产条件达标。申请领取营业执照,还需要有一定的经营的场所。要有一定的创办资金的能力,还要有经营的人员。
二、小作坊证的经营范围
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销售范围是可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但是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三、自住房屋是否可以卖
可以卖,但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向符合购房资格的申请人销售。
2、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
3、购房人将自住型商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
1、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2、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
3、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清洁;
4、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6、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7、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8、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9、生产经营场所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10、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
(一)小作坊
1、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场所,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
2、具有与保证食品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二)小餐饮
1、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
2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3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销售范围是可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但是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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