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为了确保生产绿色食品所用生产资料的有效性、安全性,保障绿色食品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是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定,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被正式推荐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分为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推荐用于所有绿色食品生产,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仅推荐用于A级绿色食品生产。
第三条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涵盖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或预混料)、兽药、包装材料、其它相关生产资料。
第二章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申请
第四条凡具有法人资格生产第三条所述产品的企业,均可作为申请企业。
第五条凡申请的生产资料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登记,允许生产、销售的产品;
二、保护或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或提高产品的品质;
三、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
四、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
第六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所在省(市、自治区)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或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委托管理机构或中心派检查员对申请企业进行考察,并向中心提交考察报告。
三、中心对申报材料或考察报告进行初审。合格者,由中心与申请企业签定协议,颁发推荐证书,并发布公告。不合格者,在其不合格部分作出相应改进前,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七条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实行统一编号,编号形式为:
LSSZ-XXXXXXXXXXX
绿色食品产品批准国家地区产品产品
生产资料分类年份代号代号序号分级
第三章被推荐的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管理
第八条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产品的包装标签的左上方,必须标明“X(A或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推荐使用”字样及统一编号,并加贴中心统一的防伪标签。
第九条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申报单位须履行与中心签订的协议,不得将推荐证书用于被推荐产品以外的产品,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许可其联营、合营企业产品或他人产品享用该证书及推荐资格,并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条凡外包装、名称、商标发生变更的产品,须提前将变更情况报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并实行年审制。要求第三年到期后继续推荐其产品的企业,须在有效期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提出申请,未重新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被推荐的资格,原推荐证书过期作废,企业不得再在原被推荐产品上继续使用原包装标签。
第十二条未经中心认定推荐或认定推荐有效期已过或未通过年审的产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其包装标签上或广告宣传中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推荐”等字样或词语,擅自使用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三条取得推荐产品资格的生产企业在推荐有效期内,应接受中心指定的检测单位对其被推荐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工作由中心统一进行,任何单位、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进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认定、推荐活动。
第十五条《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申请书》由中心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由之日起实行,原《绿色食品推荐生产资料暂行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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