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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高温补贴标准

   2023-07-31 互联网调味品网4060
核心提示:今天调味品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食品、饮料、零食、特产、调味品的相关信息,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高温补贴的温度标准:(一)特高温补贴:标准为10元/人/出勤日。(二)高温补贴:标准为7元/人/出勤日。(三)高温岗位作业时间超过日出勤时间的50%

今天调味品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食品、饮料、零食、特产、调味品的相关信息,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

高温补贴的温度标准:

(一)特高温补贴:标准为10元/人/出勤日。

(二)高温补贴:标准为7元/人/出勤日。

(三)高温岗位作业时间超过日出勤时间的50%以上。(四)补贴金额在员工月度工资中体现。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降温饮料充当高温补贴。高温补贴应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降温饮料充当高温补贴。高温补贴应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高温补贴是为了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

高温津贴标准包括:

1、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

2、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3、高温补贴费是国家和单位给予在夏季从事高温工作的员工的额外经济补贴,单位可以额外提供防暑降温的物品、药品或者劳动保护器具等等。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这几天正值二十四节气中的大暑,热浪也追着仲夏的步伐如约而至!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消息,南方省份近日普遍迎来高温天气,局地将达39-40℃,大部分地区体感温度超40℃。小伙伴们注意防暑降温哦!

时值盛夏,烈日炎炎,不少劳动者仍然冒着高温坚守在工作岗位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要求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那么,防暑降温费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发放防暑降温费应根据使用方向、发放手段,分别财税处理。

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防暑降温费

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防暑降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防暑降温费

贷:银行存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全额税前扣除。

不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防暑降温费

有些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单独发放,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防暑降温费

贷:银行存款

许多人认为,无论会计还是税法,都明确规定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但笔者认为防暑降温费不一定都属于职工福利费。

(一)全体职工都有的防暑降温费

很多企业,无论职工是否在高温下工作,都会发放防暑降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件规定,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和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不随同工资一并发放、所有人都有的防暑降温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二)只有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才有的防暑降温费

有些企业只给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支出,是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而非职工福利,应属于劳动保护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因此,企业为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应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非货币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不少企业在夏天发放饮料,如何界定也很重要。

(一)企业所得税

首先,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用品,应视同销售。文件还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由于大多数企业的防暑降温用品是外购的,因此不产生视同销售所得。

其次,费用界定。全体职工都有的饮料,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称的“非货币性福利”,计入职工福利费;只有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才有的饮料,属于劳动保护支出。

(二)增值税

全体职工都有的饮料,属于职工福利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只有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才有的非货币防暑降温费,属于劳动保护支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综上所述,对于防暑降温费,应区别处理。若随同工资一并发放,则无须区分,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若单独发放,则需区分:向全体职工发放的,属于职工福利费,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向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发放的,属于工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因此,应正确区分防暑降温费的性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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