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人都经历过不良的食品反应,但只有少数人(大约8%的婴儿和2%的成人)产生过强烈的因食品蛋白质引起的过敏反应。食品过敏原的安全性问题要求食品的生产者、管理者以及消费者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共同把可能存在的任何风险降至最低限。
征求意见中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增加食物过敏原标示要求。要求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含有麸质蛋白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鱼类及鱼类制品
蛋类及蛋类制品
花生及花生制品
大豆及大豆制品
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坚果及坚果果仁类制品
同时还要求,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示。
在国标中明确要求标注食品过敏原政策的出台,不仅是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也将进一步推动了我国食品产业产品信息向公开化的方向发展。
部分国家或地区对食品过敏原标示的要求:
美国:
《2004年食品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该法规规定,除美国农业部管辖的肉制品、禽肉制品和蛋制品外,所有在美国销售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过敏原标注要求,其中食品过敏原主要指以下8种产品:牛奶、蛋、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类、小麦、花生、大豆。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类等三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但初级农产品如在自然状态下的新鲜蔬菜和水果不受法规约束。如果违反要求,对于公司和其管理者将受到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或两者并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进行扣留;对于含有未声明过敏原的产品,美国FDA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
欧盟:
2003/89/EC指令,所有导致过敏或不良反应的成分都必须标识。潜在过敏成分为:含麦麸的谷类、甲壳类、鱼类、鸡蛋、大豆、牛奶和奶制品、坚果和坚果类产品、芹菜、芥末、芝麻、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 (10mg/kg或10mg/L)。
从2008年12月23日起,不符合标识规定的食品将禁止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日本:
厚生省规定小麦、荞麦、蛋、牛奶和花生是五种强制性标识的过敏原物质。 建议对另外的19种可能引发过敏反映的食品进行自愿性标识。
韩国:
含蛋制品、乳制品、荞麦、花生、大豆、小麦、鲭鱼、螃蟹、虾、猪肉、桃子及番茄的过敏性物质产品,均需标识 .
英国:
标签上列明产品中存在的特定过敏原,标识范围与欧盟的相同。
加拿大:
任何产生致过敏成分的过敏原产品也须列出,如麸质食品标签必须指出麸质的具体来源,如大麦、小麦或燕麦。
澳大利亚/新西兰:
对没有进行正确的过敏原标识的情况“绝不姑息”,对那些允许不合格标签食品进入市场的部门将会给予非常严厉的惩罚。
瑞士:
根据瑞士内政部健康局所公布的食品法规定,当牛奶、鸡蛋等过敏原平均1g/kg时,就必须标示。
广州: 《亚运食品安全食品过敏原标识标注》地方技术规范已经实施,规范列出可以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名单,要求含有名单上过敏原的亚运食品必须如实标注。以下为可以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名单:
含有谷蛋白的谷物(小麦、面筋、荞麦、黑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及其产品);
甲壳类、贝类动物及其产品(虾、蟹、蛤、牡蛎、扇贝等);
蛋类及蛋类产品(鸡蛋、鸡蛋清、鸡蛋黄等);
鱼类及鱼类产品、海产品(鳕鱼、金枪鱼、三文鱼、鱿鱼等);
花生、大豆、芝麻及其产品;
乳及乳制品(牛奶、奶酪、奶油等);
木本坚果及坚果类产品(榛子、开心果、腰果、核桃、杏仁等);
蔬菜、水果、食用菌(芹菜、胡萝卜、扁豆、豆芽、苹果、猕猴桃、草莓、桃、桔子、芒果、荔枝、桂圆、红毛丹、蘑菇等);
调料(味精、芥末、咖喱、黑胡椒、辣椒、花椒、小茴香、孜然等);
10mg/kg或更高浓度的浓缩亚硫酸盐。
调味品网(www.tiaoweiwang.com)行业招商批发平台,提供食品,干货,香料,火锅底料,调味品,酱油,醋,糖,香油,鸡精,调料,味精,番茄酱,芝麻酱等市场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