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认注函[2010]47号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各相关认证机构:
为保障《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7:2010)顺利实施,平稳开展相关认证认可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认证认可协会在2010年5月1日前,按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7:2010,以下简称《认证实施规则》)、《关于公布<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人员注册数量及专业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认注[2010]11号,以下简称《人员要求》)要求,完成相关认证人员、认证培训教师、认证咨询人员注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开展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注册和转换工作。所有已注册的级别审核员应在认证认可协会确定的日期前,完成注册转换工作;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活动。
对于已取得相应注册资质,由于专业不符合《人员要求》规定,但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级别审核员,可以继续保持相应注册资质。具体要求由认证认可协会在相关注册文件中规定。
二、为保证《认证实施规则》的有效实施,请认证认可协会结合相关培训,做好《认证实施规则》的宣贯工作。
三、请认可中心在2010年7月1日前,完成按照《认证实施规则》和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实施认可的准备和启动工作。
在2010年3月1日前,已经获得一定认可范围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从业机构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应认可范围的转换工作。在2010年3月1日前,还未获得认可的范围,按新的认可要求实施认可。
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从业机构在2010年3月1日前已获认可范围内的发证量不受《认证实施规则》2.2的约束,未获得认可范围内的发证量须遵守《认证实施规则》2.2的规定。
五、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从业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修订<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0年第5号)要求实施认证活动。
对于已获我委备案但未列入《认证实施规则》附件的5项技术规范涉及的5类生产企业,自2010年3月1日起,认证机构不再受理这5类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业务。对于在2010年3月1日前已受理申请并签订合同的,可按照5号公告第一条执行,其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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