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食品监管职能及划转编制的通知》,对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改革进行了明确规定,积极推进食品监管职能调整。
《通知》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吉林省政府将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卫生部门,将原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进一步理顺职责,确保全省食品监管工作落实到位,《通知》对有关事宜做了如下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实行省与市(州)分级管理、市(州)对县(市)实行垂直管理体制。
二、加快推进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食品监管职能的调整进程。市管县的管理体制明确后,各地要抓紧制定两个部门的“三定”规定,完成食品监管职能的调整划转工作。
三、抓紧完成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队伍的组建工作。按照“编制随职能走、人员随编制走”的原则,对原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的食品执法监督职能和人员进行剥离,一次性移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县两级餐饮服务监管人员编制的划转比例,由市(州)、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考虑到市县餐饮服务监管工作任务较重的实际,餐饮服务监管机构的设立,按管理权限由市(州)、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检验检测人员编制按照职能和实际进行划转。
四、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按管理权限由市级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所需人员编制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通知》明确要求,吉林省及市、县三级卫生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调整和机构编制划转工作原则上在6月末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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