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探索和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增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制定了《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公示制度》。
《制度》要求对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餐饮服务企业由准予行政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一是企业的名称、营业地址、类别、备注、许可证号、有效期限;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等自然情况;三是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监督电话、通讯地址、公示时限和其他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情况应保密;应当对社会反馈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 经调查核实,公示中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做出审核合格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经调查核实,公示对象确实存在严重问题和不良影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做出审核不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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